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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称食用油运输早有强制标准 专家说缺吹哨人

(原标题:官员称食用油运输早有强制标准 专家说缺吹哨人)

近日,“罐车混装食用油”乱象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据新京报报道,有罐车卸完煤制油后未洗罐,继续运输食用油。这些罐车还可能同时用于运输工业废水、塑化剂、废机油等。

多家媒体在对该问题的报道中提到,目前散装食用油运输缺乏强制性标准,《GB/T30354-2013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属于推荐性的国家标准,对食用油厂家约束力有限。

事实并非如此。

7月10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部门一位官员对经济观察网强调,其部门已对食用油混装问题进行了初步研判,认为这属于相关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到位,应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加强监管。“(食用油混装问题)不涉及污染物临时限量值制定、补充检验方法和无强制性标准问题”。

对食用油的安全性监督涉及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个部门。

在标准制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有具体的定义,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不缺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因此,此前一些报道中提及的由河南工业大学、武汉工业学院、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益海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中粮北海粮油工业(天津)有限公司、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参与起草的《GB/T30354-2013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

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8955-2016)。

这些强制性标准已明确食用油储运相关卫生要求,例如,运输食品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食品运输工具不得运输有毒有害物质,防止食品污染等。

《食品安全法》第33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13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14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新增污染物检测项非必须

具体到食用油抽查检测动作上,据新京报报道,在实际的散装食用油运输链条中,卸货时食用油收货方会取样检验。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3 年版)》,食用植物油在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都需要进行抽样检测。其中,对散装食用植物油的抽查动作进行了特别规定,“对散装食用植物油应考虑所抽样品的均匀性和代表性,从储油罐或油罐车的顶部、中部、底部不同部位取样、混匀”。

取样后由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果,该食用植物油是否达标,需参照《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标准。然而《GB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所列的污染物种类并不包括此次事件中所涉的煤制油相关成分,即是否含有煤制油不在食用植物油的监督抽检范围内。

一位罐车司机告诉新京报,由于检验项目有限,即便食用油中掺入其他杂质,普通的检验也检不出来,“检验水分和酸价这两个项目的比较多”。

有人提出,是否应考虑扩大食用油污染物抽检种类。就此疑问,7月10日,经济观察网向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部门另一位官员求询,该官员回复:“正常的食用油本不应有矿物油,防食用油污染的根本不是增加检测项目,而是防止非法运输造成污染。否则,各种车混装进行非法运输,可能污染的物质成百上千,都纳入检测也不可能”。

他反问,即便增加了某些检测项目,一旦检测量少测不出或者有超出这些检测项目的污染物还是发现不了,就可以认为合格吗?

应建立吹哨人制度

食用油罐车混装问题并非最近才出现,早在2005年就已见诸报端。既然已有强制性标准,为什么这一问题长期以来得不到有效整治?

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学系教授王岳认为,任何制度的执行,关键不在于处罚的力度,而在于不可豁免性上,即违反制度的组织和人必须要受到严厉惩罚。这样久而久之才能避免侥幸心理,形成对制度的信仰。

他表示,推动制度有效落地运行,除了增加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权力的监督,还应该增加媒体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为什么已经很久没见到此类监督报道了?媒体的监督应该是社会的啄木鸟。我们需要有刀刃向内的决心,更应该有自我反思与批判的信心”。

此外,他还建议,应积极建立吹哨人奖励制度。违法行为往往通过基层人员去实施,如果在各个监督领域都建立了吹哨人制度,就会改变目前的发现机制,让基层工作人员与指挥违法行为的管理者形成利益博弈关系。

在新京报的报道中,有罐车司机提到有洗罐意愿,但要听车队老板的安排, “老板让清就清,老板不让清就不清,老板的事”。

王岳认为,在这类问题中,司机是最好的吹哨人,如果对吹哨人设立悬赏,就会让管理者在指挥违法行为时感到忌惮。

武汉科技大学服务科学与工程重点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物流学会理事和特约研究员王勇则从物流管理的角度提出了几项建议。他介绍,国际上没有现行通用规范明确禁止“混用罐体运输食用植物油”,多是对油罐的清理提出了严格要求。此外,欧盟、美国、日本等广泛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于物流监管,显著提升了监管效率和精确度,建立了全面的食品追溯体系,实现从生产源头到最终销售的全程记录和追踪,为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快速响应机制。

他表示,尽管利用专罐运输食用油可能导致运输成本上升,但食品安全是第一位的,流通成本不能为食品安全让路。从食品安全的角度,专罐运输能够有效避免不同种类油品之间的交叉污染,同时也有助于提升物流行业的整体形象,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他建议,政府部门应加大对食用油运输环节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确保各项标准和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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